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一览表
序号 名 称 依 据 内  容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受理单位及流程 咨询方式 备注
1 就业失业登记及办理就业创业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76号)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向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有创业需求的在校大学生发放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两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等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在校期间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代为申领);    已毕业离校的可到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0817-2802186  
2 求职创业补贴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0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 给予一次性8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大学生和残疾毕业学生 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等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本人申请——高校初审、公示——教育部门复审——人社部门核准——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支出预算——高校发放 0817-2802186 异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不受限
3 就业见习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40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 1、基本生活补助800//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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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国平安四川分公司 ,保费48/人,最高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障25万元,意外医疗保障6万元,意外住院津贴最长90天,每天100元。
毕业后一年内未实现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证》、《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本人申请——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原因——公开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向见习基地推荐高校毕业生。 0817-2802186 见习期限不超过12个月
4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15】13号)、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0号) 对办理了失业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补贴标准、资金渠道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相关规定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本人申请——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调查公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认定——人社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社保补贴发放 0817-2815811  
5 创业补贴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
2.《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0号);
4.《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创业补贴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人社通【2016】295号)
经有关部门确认,对创业团队或项目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 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           在校大学生:是指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个人: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等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创业团队:团队负责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等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毕业5年内大学生;向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复审——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                      在校大学生;向所属高校提出申请——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市就业局复审——市人社局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                  0817-2815811  
6 创业担保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0号)。《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 不超过10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享受财政贴息 在校大学生及高校毕业生 1、在校大学生 :领办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申报表、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等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就读高校受理--高校集中审查并现场确认--高校所在县(区)就业局初审--市就业人社部门复核。 0817-2815811  
2、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书面报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申报表等等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由创业所在地县(区)就业局按现行程序办理 0817-2815811  
7 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0号)。 大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补贴具体的执行标准及办理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自主创业愿望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在校大学生 当地就业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 高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校大学生进行统计,并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需求。 0817-28024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求情况,制定年度在校大学生培训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8 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9】146号、川财社【2011】65号 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奖励 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吸纳就业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向创业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同级人社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发放。 0817-2815811 每名创业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
9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补助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大力促进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川委办【201425号) 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补助。 进入前期孵化的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0817-2815811 所需补助资金从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中安排。
10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30号)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     0817-2815162  
11 从事现代农业创新创业补助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大力促进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川委办【201425 对大学生领办家庭农场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农业设施补助,并对其购置农机具累加补贴至60% 到农业产业园区(产业化基地)和农村创业、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大学生     0817-2289100 所需补助资金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解决。
12 省科技创新苗子工程”支持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大力促进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川委办【201425 重点项目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处于萌芽的培育项目给予1万元至5万元资金支持 具有技术先进性的创新苗子项目和团队     0817-2236280 在科技厅管理的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实施“省科技创新苗子工程”。
13 税收减免优惠 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418号) 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高校毕业生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经办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人申请--就业部门认定(在就业创业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印章并签字)--税务部门减免。 0817-2795008  0817-2812099    
14 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相关网站公开发布,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学院、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3号)》文件要求,自2015年起,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